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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浙江大学)辅导员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linjing 作者: linjing 时间:2014-12-30 13:10:26 访问次数:3748

根据《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开展“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4]42号),结合浙江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相关规定,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浙江大学)(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为加强和规范辅导员访问学者的管理,经讨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方式

辅导员基地接受的辅导员访问学者参照浙江大学国内一般访问学者纳入浙江大学人事处统一管理,所在院系为马克思主义学院。辅导员基地为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住宿、学习、研究的条件,开放相关课程,为访问学者配备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副教授做指导老师,并为导师提供一定的经费,以支持导师工作以及访问学者的考察、调研等开支。访问学者接受辅导员基地、马克思主义学院、校人事处共同管理。

二、报到注册

辅导员访问学者确认录取,接收报到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逾期无故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访问学者资格处理。

三、访问学者学习工作程序

(1) 辅导员访问学者报到一周内,在导师的帮助下,制定访学计划一式四份,导师、本人及辅导员基地办公室各一份,送校人事处一份。

(2) 辅导员访问学者根据导师要求积极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如马克思主义学院及辅导员基地举办的教学、科研以及学术报告会活动,研究生开题、答辩活动等,总计不少于5次。

(3) 导师每周与访问学者见面,就访问学者的科研、学习等提供指导。

(4) 辅导员基地每月召集一次访问学者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5) 在导师的指导下,访问学者需完成高质量的论文2篇。

(6) 根据访问学者要求,辅导员基地帮助联系调研或参与校内相关部门工作。

四、结业要求

(1)访学期满,辅导员访问学者需做一场不少于2小时的专场学术报告,至少提交一篇由导师签署意见的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属辅导员本人和辅导员基地共有。

(2)访学结束后,辅导员访问学者按照我校人事处要求提交业绩考核表、离校单,完成离校手续,凭考核表(一式二份)和离校单(同时带一张照片)发给访问学者证书。

五、纪律要求

辅导员访问学者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一般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一周以内经导师签署意见,报辅导员基地办公室审批;一周以上报马克思主义学院人事科审批;两周以上报校人事处办备案。事假超过四周者,作自动放弃访问学者资格处理。

 

附:联系方式

辅导员基地办公室:0571-88273323

浙江大学人事处服务中心:0571-88981879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事科:0571-88273325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浙江大学)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